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
法制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综合立法工作机构。
一、承担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研究、修改、服务工作。
二、负责对法规草案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,研究提出初步修改意见。
三、起草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。
四、研究、拟订法规解释草案。
五、会同有关委员会研究对法规具体问题询问的答复意见。
六、负责承办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。
七、提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意见。
八、汇编自治区地方性法规。
九、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工作。
十、承担备案审查工作。
十一、参与常委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。
十二、承担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服务保障工作。
十三、负责本委公文处理。
十四、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。